景颇族文化集

当前位置 :首页 -> 景颇族:>景颇族历史沿革

  • National Culture & News / 景颇族文化

景颇族历史沿革

民族:景颇族 | 作者:景颇族 | 浏览:0次 | 来源:

景颇族包括景颇、载瓦、勒期、浪峨、波拉5个支系。支系的名称也是各支系的自称和支系语言的名称。其中,“景颇”既是支系名称也是民族名称。各支系有自称和对其他支系的他称,与景颇族杂居的汉、傣等民族对景颇族各支系也有不同的称呼。我国建立后,根据本民族的意愿..

景颇族文化集

景颇族包括景颇、载瓦、勒期、浪峨、波拉5个支系。支系的名称也是各支系的自称和支系语言的名称。其中,“景颇”既是支系名称也是民族名称。各支系有自称和对其他支系的他称,与景颇族杂居的汉、傣等民族对景颇族各支系也有不同的称呼。我国建立后,根据本民族的意愿,统称为景颇族。

据历史传说和汉文史籍记载,从古代起,景颇族的先民就劳动生息在康藏高原南部景颇族称为木转省腊崩(意为“天然平顶山”)的山区,约自唐代始沿横断山脉南迁至云南西北部、怒江以西的地区。这个地区汉代属永昌郡,唐代属南诏政权的镇西节度管辖。该地的居民包括景颇族先民在内,被称作“寻传蛮”。当时的寻传人居住在山野森林中,持弓挟矢,从事狩猎生活。

继南诏、大理政权之后,元代在云南设立行省,寻传地区属于云南行省管辖。随着生产的发展,景颇族各部逐渐形成茶山、里麻两个大的部落联盟,产生了从原始农村公社分化出来的世系贵族山官。社会开始分裂为最初的三个等级:即官种(贵族)、百姓和奴隶。等级之间界限严格,“南瓜不能当肉,百姓不能当官”。奴隶随主姓,从事各种劳役,无人身自由。

15世纪初,明朝在这里推行土司制度,设立了里麻、茶山两个长官司,任命景颇族山官为长官。茶山长官司先属金齿军民指挥使司,后属永昌卫,继改属腾冲府管辖;里麻司直属于云南都司。清代,景颇族地区属清朝所设置的有关府州县管辖。

16世纪以后,大量景颇族迁移到德宏地区。在汉族和傣族先进生产技术和封建经济影响下,景颇族开始有了犁耕农业,使用了较先进的铁质农具。以后又学会种水田,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封建因素逐渐发展起来。由于内部封建因素的发展,奴隶又不断反抗逃亡,同时受汉族和傣族封建制度的影响,奴隶制迅速没落。

在封建因素产生过程中,由于傣族土司的控制和分化,虽然有些地区的山官以村社首领的身份,篡夺了村社土地的最高权力,开始向封建领主制转化,但并未形成完整的领主制。同时,随着社会内部生产的缓慢发展,固定耕地面积增加和汉族地主经济的影响,各地景颇族社会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各个社会发展阶段的因素,形成社会经济的多结构状态,但基本均进入了封建社会的初期。由于这种嬗变,上层建筑特别是文化和意识形态落后于经济结构的发展变化,因此,景颇族社会在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同时,保留了较多的农村公社的残余。

新中国成立前夕,景颇族社会已发展到农村公社趋于解体和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在保留了较多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同时,出现了阶级分化。20世纪50年代以前,景颇族社会已经分化出约占总户数1%的地主和2%的富农,他们占有全部水田的20%到30%以及20%的耕牛。农民中除占总户数15%的左右的农户占有部分水田、耕牛外,80%以上的农户都是无田少地、缺乏耕牛和农具的贫苦农民。景颇族人民一方面既受国民DZF和傣族封建领主土司的统治,也受其社会内部相对独立的山官的统治。国民DZF和傣族土司通过山官实现其统治,他们通过山官压迫景颇族人民,强征各种苛捐杂税,景颇族人民过着民不聊生的生活。

新中国成立后,D和国家在景颇族地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在景颇族地区进行了“直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民主改革,废除了山官制度,景颇族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愿望,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活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昔日贫穷落后的景颇山呈现出了欣欣向荣的繁荣景象。

历史上,景颇族人民为维护祖国统一进行过英勇斗争,为捍卫祖国神圣领土完整和开发建设西南边疆作出了重要贡献。1875年,在有名的马嘉理事件中,景颇族人民击毙窃取中国情报的英国间谍马嘉理,阻击了英国军官柏朗率领的侵略军,打击了侵略者的气焰。1898年中英两国勘定陇川边界时,景颇族山官早乐东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据理抗击,粉碎了英帝国主义者侵占中国领土的野心。1910年,英国侵略军2000多人侵占中国景颇族聚居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激起景颇族人民的强烈反抗,进而在云南全省掀起了反英运动,组织“中国保界会”,终于迫使英ZF承认片马、古浪、岗房是中国领土。抗日战争时期,景颇族人民积极参加抗日游击队,用长刀、斧子、铜炮枪奋起抵抗侵入滇西的日本侵略军,为保卫祖国立下了功劳。

新中国成立前,景颇族社会实行着一种以“崩督”(景颇语)为首构成的政治制度,景颇语称为“贡萨”制度。“崩”意为“山”,“督”意为“主人”或“官”。因景颇族居住山区,当地汉族形象地把“崩督”这种管辖山头的官称呼为山官,研究政治制度的中国学者由此引申,把景颇族以“崩督”为首构成的政治制度,称为“山官制度”。

山官制度是在氏族家长制度瓦解的过程中逐渐演变而成的政治制度,在景颇族社会中已经存在很久。在这种制度下,根据不同的出身和血统,社会成员被划分为官种、百姓和奴隶等3个等级。

官种,景颇语称为“督阿缪”(载瓦语称为“早户”),在三个等级中社会地位高于百姓和奴隶。官种等级有特殊的命名方式,男性在名字前加上“早”,女性在名字前加上“南”、“扎”等非官种等级不能使用的特定冠词,一般不与百姓通婚而实行等级内婚,有官家姑娘下嫁百姓时,所要的聘礼非常昂贵,一般百姓家支付不起。山官,必须出身于官种等级,是官种等级中的当权者。山官职位的传袭实行幼子(景颇语称为“乌玛”)承袭制,只有幼子夭折才由长子继承,其余依次为其他诸子。幼弟在世,其他兄长们如若想要当官,只有离开老家去开拓新的辖区,到新辖区当新山官。

百姓,景颇语称为“色瓦阿缪”(载瓦语称为“勐比优”或“勒塔”),有人身自由,不依附于特定的地域或特定的山官,能够自由迁徙,在政治上处于从属于山官的地位,负有向山官交纳实物供赋和无偿劳役的义务,有权占有使用村社土地的权力;由于不是官种,因此再有本事的百姓也不能担任山官。

奴隶,景颇语称为“木牙姆阿缪”(载瓦语称为“准”),依附于主人,没有人生自由。奴隶在景颇族进入德宏之前在江心坡、胡康河谷地区就已经存在,其源于山官和一些富裕家庭通过将战争中的俘虏、外族人和孤儿以收养的方式收容为养子女,他们名誉上是主人家庭的一员,甚至和主人的子女以兄弟姐妹相称,实际上是主人的奴隶,负担着主人家内、家外的繁重劳动。但在衣食方面,奴隶与主人相差无几,在很大程度上他们仍然是家庭的成员,一些奴隶还有自己的个体经济。随着英国殖民主义者对上缅甸的吞并和因为军事行政的需要而实行的废奴政策,这种奴隶制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便消亡了。景颇族进入德宏以后,少数地区和家庭还保留有这种“养子女”性质的奴隶,但作为一种制度,奴隶制在德宏景颇族中始终未能充分发展。因此,官种和百姓两个等级是中国景颇族山官制度存在的主要等级基础。

山官是景颇族在一定地区范围内的最高政治领袖。在景颇族社会内部,山官之上没有形成统一的、更高的政治组织,各山官之间也无直接的统辖关系,辖区是山官制度得以维系的基础和界限。每一个山官都有自己统治的辖区,每个山官辖区自成体系,独立行政,在辖区内山官各自为政,其特权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以辖区为基础,超出辖区范围,其特权和义务均无效率。各山官的辖区大小不一,势利范围大的山官可辖数个或数十个村寨,还有辖区外的“保头区”。而势利范围小的山官,有的只辖一个村寨或几户居民。辖区间有山岭、河流等自然物为标志的界限,对辖区的挑衅和侵犯就是对该山官的挑衅和侵犯。在辖区范围内,山官享有各种特权,其中最重要的特权是有权得到百姓杀牛祭祀或捕获猎物的一条后腿的“吃腿权”,这条供奉山官的后腿叫做“官腿”(景颇语称为“宁贯”)。此外,百姓每户每年需要为山官无偿做工3~6天,称作“官工”;每年收获后需要按照耕种田亩的面积向山官交送一定数量的谷物,称作“官谷”;辖区内的汉族,每户每年需向山官缴纳一定数量的鸦片,称作“官烟”;逢年过节、红白喜事或调解纠纷时,百姓需向山官送礼物,称作“官礼”。在辖区的管理上,山官拥有广泛的职能和权力,他是辖区的管理者、习惯法的体现者和执行者,战时是当然的军事领袖。职能和权力具体表现在领导生产,管理、调整、分配土地,帮助群众解决生活困难、调解民事纠纷,保护群众等方面。

山官制度下有一套管理辖区内部事务的政治组织。传统上,山官在“寨头”、“苏温”、“管”、“纳破”等的协助下治理辖区。寨头是从非官种的各姓氏头人(景颇语称为“司朗”,载瓦语称谓“苏温”)中推举出来的村寨头人,一般由开寨的有功姓氏和其他主要姓氏中办事能力强的人担任。寨头在村寨中有较高的地位,是山官管理辖区的主要助手。就职时由山官任命,届时要由山官赠与一把象征村寨管理权的长刀。寨头负责向百姓收取土司和山官的官租,监督百姓为山官出官工或为土司出劳役,协助山官处理调解村寨内婚姻、盗窃、土地、债务等纠纷。作为回报,寨头免出官工和劳役。寨头的职位不可继承。苏温是村寨中各姓氏的自然领袖,具有长老的身份,没有特权,他们代表村寨和各自家族的利益,负责沟通山官与百姓间的联系,协助山官、寨头管理村寨内的事务。一些包括数十个村寨的山官辖区,由于辖区大,山官照管不过来,还设有“管”的职位。管是山官在非山官居住村寨代表山官进行管理的总管。管在他负责的村寨中,拥有管理一切村寨事物的权力,他不但可以免交官租、免出官工,自己还可以在其所管辖的村寨中收取官租和派出官工。“纳破”(景颇语,载瓦语称为“堆里”),是负责领导村寨春耕统一进行破土仪式的人,也有的纳破协助山官处理辖区事务和参加调解纠纷。在一些较大的山官辖区中,还设有专门负责传达山官的通知、命令和其他公事通知的“恩道”(景颇语,意为“叫寨子的人”)。

景颇族没有成文法,山官政治权力的维护,主要依靠传统的习惯法——“通德拉”(载瓦语)来维持。习惯法具有很大的约束力,常常与宗教迷信相结合。一般不轻易判处死刑,但杀人者必须赔偿命金。一般案件对输理者均罚以赔偿实物的几倍至十倍。案件无法调查判明时就采取神判。常用的神判方式有赌咒、鸡蛋卦、斗田螺、煮米、捞开水、闷水等。

我国建立前,德宏景颇族地区的山官制度发展不平衡,各地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3类。一类地区在政治上山官制度仍大体保持原有状态,民主性依然比较明显,在经济上前封建因素仍比较浓厚;一类地区由于受封建土司制度的影响,山官制度已经有向封建领主制度发展的倾向;还有一类地区,由于受汉族封建地主制影响,山官有向封建地主制发展的倾向;后两类地区虽然已经出现了向封建化发展的倾向,但是,由于传统习惯法的约束,山官还没有发展成土司和地主,尚处在过渡状态之中。

近100余年来,由于山官制度剥削和压迫的加重,导致社会矛盾激化,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景颇族社会内部发生了反抗山官制度的“贡龙”起义,这个斗争在德宏西北部盈江支丹山和铜壁关地区斗争最为激烈,持续了30多年之久。起义胜利的村寨,在废除山官“贡萨”制度的同时,建立起了景颇语称为“贡龙”的民主制度。在贡龙制度下,山官的一切特权被取消,原有的山官辖区已不再存在,山官降为村寨中的普通成员。各寨由各自选举的头人为领导,村寨头人没有特权,不能向群众摊派负担,在调解纠纷或处理全寨性事务时,由寨头召集村寨长老,共同商议。由于取消了山官制度,人们之间的等级关系不存在了,等级婚姻和表现等级差别的称呼及命名方法也都废除了。村寨的土地分别为各户所私有,可以自由买卖,不受任何人的干涉。贡龙起义沉重打击了山官制度,但是,山官制度的最终消亡是在我国建立之后。

1950年景颇族地区解放,1951年成立了民主联合ZF。1953年7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人民ZF正式成立。1956年5月,根据1954年10月颁布的《我国宪法》关于自治地方分为区州县三级的规定,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改名为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州县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均有景颇族人民的代表,保障了景颇族人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在D和ZF的关怀下,景颇族干部迅速成长,分布于各级行政机构及各行各业,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权利。

(摘自《》之《中国少数民族》卷)

Our Post Advantages / 我们的现代民族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