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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西土司制度宗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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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土家族鄂西土司制度宗教?制度鄂西土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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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重要政治制度。其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中央王朝通过少数民族土著首领,对民族地区实行间接统治;另一方面,是各民族首领向中央王朝承担一定的政治、经济、军事等义务。其治理总原则是:“其道在于羁縻”。

道,应该说是统治方法,在于羁縻,是沿袭并发展了羁縻政策。秦至隋代的郡县制度之后,宋、元交替时期以前中央王朝笼络少数民族使之不生异心而实行的一种政治统治策略。唐、宋时期,在鄂西民族地区推行和完备的羁縻政策,到宋、元交替时期,逐步发展为土司制度。土司制度既是集历代王朝治理经验之大成,也是在宋代羁縻政策的基础上直接发展而来的。鄂西土司制度承随着清雍王十三年(1735年)实行改土归流而消亡。

土司制度的政治制度主要是官制。

元、明、清三朝代的土官官职,可分为文官属与武官属两类。鄂西地区土司的职官,属于武官属。今天说叫军政合一。到了清代,宣慰使司为从三品,宣抚使司为从四品,安抚使司为从五品,长官司、蛮夷长官司为正六品。[土官之属,有同知、经历、都事、吏目、儒学、教授、训导,皆以流官为之。清朝还设有土游击(从三品)、土都司(正四品)、土守备(正五品)、土千总(正六品)、土把总(正七品)等。以上均为朝廷命官。在土司统辖境内,还可自行任命官职,其职务有总理、家政、舍把、旗长、亲将、总爷、峒长、寨长等职。这些职务一般都由土司家庭成员担任。

承袭,土司同封建帝王一样,子子孙孙世代相传,以保持独家统治特权。鄂西土司的承袭制度为封建世袭制,“所设宣慰、知州、长官,不问贤愚,总属世职”,这种承袭制度是从古代发展而形成的。

“自相君长”成为后世授世职的基础。]湖广等地土司的承袭办法、手续作了严格的规定:“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体,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

“承袭须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这种承袭制度具有密切特殊君臣关系的作用。封建王朝由上而下进行控制,使土司臣服于王朝,土司接受册封后为朝廷命官,取得了对土民统治的合法权。

朝廷对袭位者是谁,一般没明确限制,原则上是“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替袭,胥从其俗”。(同治《来凤县志》多数是父死子袭,子死孙袭,代代相传。土司有子则长子袭,无子则弟或婿、妻以及侄辈都可袭。)

经济制度主要是朝贡,回赐,当然还有赋税。

为了加强对土司地区的控制,中央王朝规定,土司应定期朝贡。土司向中央王朝进贡,是保持中央王朝与土司的联系,维持君臣关系的一种特定方式。因此,元明清封建王朝对土司的朝贡极为重视。王朝有专门部门负责管理朝贡。

鄂西诸土司朝贡,有文字记载的始于宋时,到元明清时更为频繁。随着农业生产与商业贸易的逐步发展,各土司上层人物为密切与中央王朝的关系,取得更多的“回赐”,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也十分重视向朝廷“朝贡”。从宋到清的鄂西诸土司主要贡物是土特产品:鄂西诸土司的贡物历来质优,施南土司的贡茶因形色俱佳,深得朝隆皇帝的喜爱,赐之以“皇恩宠赐”匾牌。朝廷为了施惠于土司,回赐之礼往往高于贡物价值,给予金银、珠宝、绸缎、食盐等。朝廷对朝贡与回赐都作详细记载。

这种制度客观上加强了中央王朝与土司的关系,同时也成为政治文化交流的一种方式。

军事制度、设置卫所,卫所与土司并存。兵农合一,耕战合一,服从征调。

明朝:恩施地区有三十一个土司。都在施州卫军民指挥使司管辖之下。(田发刚)